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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度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信息发布者:慧生源养生馆
    2017-04-03 23:00:31   转载

      为规范和统一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
    来我市投资的国内外企业实行如下优惠政策。
            一、投资领域
            1、外商(含港、澳、台、侨商)及平度市以外的国内投资者来平度投资企业(统称内外资企业,下同),不受行业、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和年限限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商登记
            2、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内外资企业跨2个以上行业的,不会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不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的,允许在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企业改制后使用新名称的,原名称可以保留三年。
            3、放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资格。允许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具备投资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允许拥有外国永久居留权或在国外取得长期工作签证的中国公民回国投资设立企业,其所设立企业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
            4、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对企业经营范围,除前置审批及专营专控商品、项目外,原则上按企业申请核定,既可按行业小类核定,也可按行业大类核定,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对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需要而出现的新兴行业,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且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的,均予以积极支持,试行登记注册。
            5、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条件。对虽未按合同规定出齐资金,但出资数额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且能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予以通过年检。年检中不再审查中外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6、支持内外资产相互转换、重组。对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相互转换,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变更登记处理。
            三、财税政策
            7、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属于先进技术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可以再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产品出口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经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当年可以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8、对新落户的投资规模较大、带动作用较强的生产性内外资企业,可按其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以内比例进行奖励,最长不超过5年。
            9、从事农业、林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享受免税、减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照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10、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生产性外资项目以及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生产性外资项目,经批准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外商投资企业用企业所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商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2、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13、生产性内外资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日起,缴纳的房产税可以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14、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四、土地政策
            15、对来我市投资的工业项目优先予以供地。总投资3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除特殊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外,原则上要落户市级重点园区。对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特色产业及相关配套产业,原则上要落户相应的特色产业园区集中发展。
             16、项目建设实行集约用地。市级重点园区及李园街道办事处、城关街道办事处每亩土地投资强度要达到外资10万美元或内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他地区每亩土地投资强度要达到外资5万美元或内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建筑密度(指主体工程)要达到30%以上。
            17、内外资企业在征用、使用集体土地时,要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有关规定,对被征地农民补偿到位,并按规定缴纳土地报批有关规费和现行的最低土地出让金限价。
            18、内外资企业足额交纳征地费用后,投资强度和建筑密度符合项目集约用地标准要求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发放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分期建设的重大项目,根据建设进度按需供地。
            五、规费政策
            19、对生产性内外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省和青岛市规定执行,其中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
            20、对内外资企业的经营性收费,按现行最低标准收取。
            21、内外资企业有权拒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外的各项收费。
            六、用工政策
            22、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我市内外资企业工作,允许其依法合理流动。
            23、在内外资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身份、地域、岗位限制,均可申报评审(或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业绩贡献突出者,可根据上级有关破格评审推荐条件申报评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4、内外资企业调入(转入)或借调不同所有制单位的员工,与本地企业同等对待。
            25、内外资企业依法面向社会招聘员工,可委托服务机构进行;聘用对象由企业自主确定,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时予以办理有关手续。除接受委托的服务机构按规定收取管理服务费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26、外商投资企业在市劳动保障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时,免收手续费和外国人就业服务管理费。
            27、内外资企业招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研究生,可直接与大中专院校联系,也可委托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代理招聘,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其他政策
            28、对兴办项目、引荐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9、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和外资过1000万美元、内资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以及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生产性项目,由市委、市政府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与项目规模和质量相应的优惠政策。
            3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市已出台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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